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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是一个月过去了,不用说了,更新拉胯,三十一天更新了二十万字,比上个月还少两万,自从恢复上班以后好少……咸鱼了两个月,八月真的不能咸鱼了。 咱们之前说好的,会在总结里把一些相关的规定聊一聊,那就顺便聊聊吧。 奇异公司的案子,其实和之前的案子很相似,就是格式条款的问题,或者我们说的霸王条款,就是各种让你花钱,这里面涉及到的就是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部分,说起来很简单,格式条款不能加重对方责任,也不能免除自己责任,更不能排除对方权利,但是呢,现实案例中很多都是存在这样的情况,甚至有格式条款中直接约定本条款不适用民法典多少条规定的情形,当然,都被治了,现在这种明目张胆的情况比较少了。 这种情况同样属于個人不好维权的,成本高,但是收益少,现实中能找到的维权案例,都是律师去做的,而且我之前提到过,最大的成本其实是时间,本书给主角开的最大的挂也不是什么系统,而是时间,放在现实中,一个刑事自诉案例,咋说呢,加上起诉索要个人身份信息的时间,没个两三年别想完成。 然后就是中介跳单的法律问题,民法典的规定就是这: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,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。 看着很简单,很多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理解它,所以很多中介会理解歪,接受中介人的服务,怎么才算是接受服务呢,你看我带着他看了房子,这算不算接受中介人的服务。然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,我